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2日訊(記者 魏金金 專欄) 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領域關注已久的焦點,�,!叭バ姓薄ⅰ叭サ胤交币彩钱斍吧罨痉w制改革的整體設計方向,。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主任周世虹就帶來了一份關于設立跨行政區(qū)劃高級人民法院的提案,。
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主任周世虹
據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改革構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qū)案件”,中央全面改革深化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的《設立跨行政區(qū)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則進一步明確了當前跨行政區(qū)劃司法機關的設立意義和需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跨行政區(qū)劃乃至跨境案件越來越多,,涉及金額越來越大,,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也越來越多,,地方利益保護和訴訟‘主客場’現(xiàn)象日趨嚴重�,!敝苁篮缰赋�,,目前我國司法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qū)”,已經開展的基層法院案件集中管轄和中級人民法院跨區(qū)劃受理“特殊案件”的改革已經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改革需要有新的突破”。
周世虹談到,,無論是對于深入推進司法改革,,還是推動實現(xiàn)司法公正,設立跨區(qū)劃高級人民法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拔覈ㄔ后w系由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四級組成,,其設置與行政機關體系的設置完全相同,均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向人大報告工作,法官由地方人大任命,,人財物受制于地方同級人民政府,。因此法院辦理案件受到地方權力機關的干預、施行地方利益保護,、以及受到各種人情關系的干擾不可避免,。設立跨行政區(qū)劃法院是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和訴訟‘主客場’問題最有效的途徑�,!�
周世紅進一步指出,,部分地方實施的基層法院集中管理特殊案件(如行政案件),在北京,、上海設立的受理跨行政區(qū)劃特殊案件的中級法院,,最高法院在全國設立了六個巡回法庭、二個國際商事法庭,、一個知識產權法庭,,以及全國部分城市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互聯(lián)網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法院等等都為設立跨區(qū)劃法院積累了很多的實踐經驗,,“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日益顯現(xiàn)�,!�
在周世紅看來,,主要是跨行政區(qū)劃法院管轄范圍仍然局限在省級區(qū)劃內部,,不僅難以增進法院審判的獨立性,而且造成管轄上的交叉重復,,使審判機關無序擴充,。“最高法院設置巡回法庭的制度設計,,雖然具有方便當事人訴訟和審判權運行改革試驗的積極意義,,但只是訴訟地點的變化,沒有審級設置的突破,,而且還可能導致最高法院內部司法決策,、裁決結果差異的增大,沒有達到徹底根除地方保護主義和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標,�,!�
為此,周世虹提出了以下幾點關于設立劃行政區(qū)劃高級人民法院的具體設想:
一是建議將最高法院在全國設立的六個巡回法庭改建為六個跨行政區(qū)劃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按照地域分布重新設立六個或若干個高級人民法院,;可利用巡回法庭的辦公設施和辦公條件,與巡回法庭合署辦公,;
二是跨區(qū)劃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選派;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經費和財物則由中央財政承擔和管理,;
三是劃行政區(qū)劃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可包括本區(qū)域內跨行政區(qū)劃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本區(qū)域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本區(qū)域內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關跨區(qū)劃案件的民商事二審上訴案件,,以及類似案件的再審案件,;本區(qū)域內因管轄權爭議報請最高法院裁定或決定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指定審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