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這是對消費者網購“后悔權”的再次強調,,進一步加強了新業(yè)態(tài)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不滿意就退貨,逐漸成為一種消費常識,。特別是網購時代,,退換貨更是常有的事,而且現(xiàn)在在很多平臺上處理起來很便捷,。商品有瑕疵可以退,,有色差可以退,型號不符可以退,,質量不好更可以退,。與線下消費相比,網購時僅憑圖片,、視頻,、文字等信息,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無理由退貨,這是法律賦予網購消費者交易反悔權利的最大特點,,為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消費公平和交易平等,。在不能現(xiàn)場查驗商品質量、貨比三家的條件下,,消費者收貨后再對所購買的商品進行二次評估,,其實這也是消費行為的“冷靜期”。消費者要是一味無理由退貨并要求退款,,相信很多商家并不樂意,。出于對商品完好度的要求和保障二次銷售順利進行,,有的商家因此打出“拆封不退”的標語,,提示消費者謹慎選擇、理性購物,。這一看似合理的舉措,,實則擅自擴大了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的范圍,于法無據,,限制了消費者行使權利,。
從市場效果看,施行已8年多的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在促進消費,、增加成交額的同時,,也帶來退換貨比例的上升。資料顯示,,像淘寶,、京東等平臺,都設置有一定的退換貨比例,。為了規(guī)范無理由退貨行為,,法律以舉例的形式明確了不符合這一規(guī)定的商品,如定做產品,、生鮮魚類,、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并提出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的限制條件。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今,,從線上到線下,不少地方和店家為促銷承諾7天無理由退換貨,,值得點贊,。商品退換貨,既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的義務,,要落實體現(xiàn)在具體的每一件商品上、每一次交易中,。對這一規(guī)則的細化和精準適用,,必將對恢復和擴大消費、增強消費者預期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