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間運營者簽訂協(xié)議,,要求其履行對直播營銷內容,、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義務,。市場規(guī)模已經十分龐大的直播帶貨行業(yè),,更要靠凈化市場環(huán)境,、維護市場秩序來提升供應鏈品質,。貨好,直播帶貨才能真的好,。
最近,,“辛巴勝訴”和“燕窩事件反轉”上了話題熱搜榜,。難道假燕窩一事真冤枉了這位叫辛巴的網紅,?點開新聞一看,原來是廣州仲裁委員會就沭陽和翊信息有限公司(辛選集團旗下公司)訴廣州融昱貿易有限公司一案做出終局裁決:確認融昱公司故意誤導辛選作出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裁決融昱公司向和翊公司支付賠償款、賠償損失,。
去年假燕窩事件后,,上述2家公司受到了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彼此之間的責任并未厘清,,辛選公司墊付的數(shù)千萬元賠償款該由誰支付也沒談妥,。本次裁決,意味著在這起案件中,,辛選一方勝訴,,可向融昱公司追償。但這并不代表假燕窩事件出現(xiàn)所謂的“實質性反轉”,,更不會洗脫辛選公司對消費者應負的責任,。
很少有人注意到,辛選假燕窩事件于去年發(fā)生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認為主播僅憑融昱公司提供的“賣點卡”等內容,,加上對商品的個人理解,即對商品直播推廣,,強調商品的燕窩含量足,、功效好,而未提及商品的真實屬性為風味飲料,,存在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行為,,做出了罰款90萬元的行政處罰。這一事實,,不會因為仲裁對融昱公司和辛選之間的責任劃分而改變,。
裁決公布后,辛選公司發(fā)聲吸取教訓,,建立賣點卡“三審制”,,為假燕窩事件畫上了句號。但直播帶貨行業(yè)還有不少問號:帶貨主播承擔什么責任,?平臺承擔什么責任,?消費者權益誰來保護?
直播帶貨的商業(yè)模式里,,帶貨主播和背后的公司相當于廣告發(fā)布者甚至廣告代言人,。廣告法規(guī)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隔著屏幕,無法對產品的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進行鑒別,是基于對帶貨主播的信任,、根據他們的推薦購買商品,。主播從帶貨行為中賺取巨額提成,,就應當承擔審核、鑒別,、把關等“應知”義務,。
假燕窩事件發(fā)生時,雖然直播帶貨在廣告營銷領域已成風尚,,但對這個“孩子”廣告法能不能管,、該怎么管,還沒有明確說法,。
假燕窩等多起直播帶貨引發(fā)的問題,,促使國家網信辦等七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已于今年5月25日起施行,,對直播營銷平臺,、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劃分,。
例如,,《辦法》明確規(guī)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fā)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yè)廣告的,,應當履行廣告發(fā)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并規(guī)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合作開展商業(yè)合作的,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并督促履行,。這就壓實了主播作為廣告發(fā)布者的審核責任與“應知”義務,。
對于直播平臺的責任,,《辦法》提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間運營者簽訂協(xié)議,,要求其履行對直播營銷內容,、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義務,。這些條款提醒直播帶貨從業(yè)人員及平臺要承擔主體責任,,合規(guī)經營,重視消費者權益,。
還要看到,,直播間里的假貨和虛假宣傳,,源頭在直播間外,有時還有標準缺失等企業(yè)無法解決的問題,。市場規(guī)模已經十分龐大的直播帶貨行業(yè),,更要靠凈化市場環(huán)境、維護市場秩序來提升供應鏈品質,。貨好,,直播帶貨才能真的好。(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佘 穎)